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147-2号 申请执行人徐中奎,男,汉族,1965年6月9日出生,信阳市。 被执行人金瑞章,男,汉族,1963年2月11日出生,住信阳市羊山新区。 被执行人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令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徐中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瑞章、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信阳市景明公证处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信景证民字第149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中奎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瑞章、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霆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中奎同意本院向其发放300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金瑞章、豫霆公司有履行能力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信中法执字第1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荣光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