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43号 申请执行人李曙光与郭锦波、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焦作市万恒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2)信中法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曙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李曙光将债权转让给刘立新,刘立新又将债权转让给焦作龙达置业有限公司。焦作龙达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刚 审判员 史训利 审判员 刘建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