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9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盛世通宝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海虹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弘博陶瓷有限公司、周玉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但到期后,被执行人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时间和还款数额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杰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海虹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弘博陶瓷有限公司现有财产暂时难以处置。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周玉海的银行存款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周玉海在银行中有存款记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信中法执字第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训利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曾 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