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博申请执行张晓峰、胡泽春、信阳天健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113号 申请执行人王博,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张晓峰,女,1968年4月9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胡泽春,男,1962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信阳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113号
申请执行人王博,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张晓峰,女,1968年4月9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胡泽春,男,1962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信阳天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信阳市双井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晓峰。
王博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正处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郑黄证民字第625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
经审查:(2013)郑黄证民字第625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4年5月23日该公证处作出(2014)郑黄证执字第71号执行证书对利息、违约金具体数额及计算方法均没有表述,对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哪些内容,具体数额分别是多少也没有确定。
本院认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是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本案中(2013)郑黄证民字第625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2014)郑黄证执字第71号执行证书对利息、违约金及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哪些内容,具体数额分别是多少,计算方法等均没有确定,属认定事实不清,裁定事项不明确具体,确有错误,导致法院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正处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郑黄证民字第6259号债权文书及(2014)郑黄证执字第71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刚
审判员 史训利
审判员 刘建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闫茹洁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