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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超宇优特线路板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汤广辉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超宇优特线路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汤坑社区同富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孟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汤广辉,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超宇优特线路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汤坑社区同富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孟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汤广辉,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深圳市超宇优特线路板设备有限公司与汤广辉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的(2014)深仲裁字第20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汤广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超宇优特线路板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合同货款631000元(人民币,下同)及相应的违约金、律师费、仲裁费、执行费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汤广辉已履行291225.05元,扣除执行费11225.05元,余款28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对未执行款项,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本案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的(2014)深仲裁字第20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鸿飞
审判员  曾 峰
审判员  叶 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闫茹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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