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17--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铁路运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陇海街1号院1号楼。 公司负责人马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怡,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大道329号。 公司负责人陈少峰,公司清算组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洛阳铁路运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的(2012)信中法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阳铁路运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已受偿500000元,剩余本金、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尚未受偿,对尚未执行的数额,经权利人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鸿飞 审判员 曾 峰 审判员 叶 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