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71-3号 申请执行人赵永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信阳市上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永清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信阳市上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浦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赵永清申请,对申请执行人赵永清尚未得到的债权6178005元及利息,发放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人赵永清发现被执行人上浦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依债权凭证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信中法执字第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荣光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