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郭杰申请执行河南海虹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弘博陶瓷有限公司、周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于2013年12月20日归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849103元,但到期后,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杰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海虹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弘博陶瓷有限公司现有财产暂时难以处置。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周玉海的银行存款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周玉海在银行中有存款记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信中法执字第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训利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曾 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