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956号 原告淮滨县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楚某某,男,1941年11月20日生,汉族。 原告淮滨县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楚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滨县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代钟独任审理,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滨县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被告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淮滨县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支持固城乡楚寨村新农村建设,承建楚寨新村村民住房,被告是其中新建住房村民。2009年6月19日,原、被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签订《建房协议》约定了建房面积、价格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经全体村民一致同意,建房未付余款利息以贷款利息结算。至今被告仍欠原告建房款10000.00元,累计利息4136.50元,原告经过多次催要,被告拒付。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建房款及利息14136.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楚某某辩称,1、原告违约了,双方未经协商,原告任意更改图纸,未严格按协议书图纸面积施工。有效工期150天,从2009年5月19日开工到2010年7月2日才交付使用,延缓工期253天。2、竣工未经验收,未交质量报告书。3、房屋主体结构下沉,导致墙体多处开裂,房顶漏水,简直是豆腐渣工程,安全隐患十分严重。开裂、漏水建筑方应予以维修,修好分文不欠。据此,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安全,答辩人诉求被答辩人提交质量保证书,对墙面开裂进行维修,恳求法庭支持答辩人的诉求。 原告淮滨县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了支持自己的诉求,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材料加以证实:1、建房协议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建房的事实及价款协议;2、固城乡楚寨村二队全体村民群众会达成的协议一份,证明未付的建房余款按银行利息结算解决;3、楚某某已付房款及欠款本息明细一份。被告楚某某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是:没有异议。 被告楚某某为了支持自己的辩称,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材料加以证实:一组照片(11张),证明被告楚某某所住房屋有很多裂缝。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照片,质证意见是:1、照片中裂缝房屋是不是被告所居住房屋无法确定;2、被告所提供照片不能够证明房屋主体结构有质量问题,被告如果认为有质量问题应该向有关部门提出质量鉴定。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诉辩及庭审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原告淮滨县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楚寨新村村民住房,被告是其中新建住房村民。2009年6月19日,原、被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签订《建房协议》,约定每户建房面积180㎡两间两层独院的户型、每平方米价格为550元、包工包料(不含水电)、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经全体村民一致同意,建房未付余款利息以银行贷款利息结算。被告楚某某仍欠原告建房款10000元,累计利息4136.50元,本息合计14136.5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房屋存在墙体裂缝,房顶漏水为由拒付,因而产生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淮滨县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楚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事实比较清楚,被告承认欠原告建房款10000元,但原告给被告所建的居住房屋存在墙体裂缝、房顶漏水的情况也是事实存在的。原告多年也没有给予维修。并且,该建设工程未经质量验收即交付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淮滨县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被告楚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 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 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乐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