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1050号 原告刘威丽,女。 委托代理人李兰友,系淮滨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炳,男。 原告刘威丽诉被告胡炳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刘威丽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明光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威丽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兰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威丽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秋季同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两女。同居后,双方因性格脾气不和,经常吵架,分居生活。为此,特向法院提出诉讼,所生长女由被告抚养,次女有原告抚养,互不付抚养费。 被告胡炳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秋以夫妻名义,未登记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于2008年3月26日生一长女,取名胡童尧。于2009年10月4日又生一次女,取名胡保节。原、被告同居期间,常因家务琐事吵闹,并于2013年5月分居生活。分居期间,所生两个女儿,均随被告胡炳家人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后,所生的两个女儿,原告要求抚养次女胡保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威丽与被告胡炳所生的长女胡童尧由被告胡炳抚养,所生的次女胡保节由原告刘威丽抚养。互不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明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向珍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