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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熊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潢民初字第00336号 原告王XX,男,出生于1985年,汉族,住潢川县魏岗乡。 被告熊XX,女,出生于1985年,汉族,住址同上(未到庭) 原告王XX与被告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潢民初字第00336号
原告王XX,男,出生于1985年,汉族,住潢川县魏岗乡。
被告熊XX,女,出生于1985年,汉族,住址同上(未到庭)
原告王XX与被告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熊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我与被告熊XX经人介绍于2008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学识、生活习惯不同,被告熊XX在外租房另居,我便长期过着牛郎织女生活。2012年3月,被告熊XX外出不归,杳无音信。2013年初我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至今被告熊XX仍下落不明。为此再次请求法院判决我们离婚。
被告熊XX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XX与被告熊XX经人介绍于2008年3月11日在潢川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7月2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王某。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熊XX外出,原告王XX起诉来院,请求离婚。2013年6月,本院(2013)潢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不准许原告王XX与被告熊XX离婚。判决生效后至今,被告熊XX仍下落不明。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原、被告双方户籍、身份证明;2、豫潢结字第000800811号结婚证;3、本院(2013)潢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4、潢川县魏岗乡柳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5、证人张XX、熊XX、熊XX证明。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XX与被告熊XX二人系登记结婚,其婚姻合法有效。婚后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熊XX外出下落不明满二年,原告王XX起诉来院请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夫妻关系无明显改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王XX再次起诉请求与被告熊XX离婚,本院依法准许。婚后双方生育一子因被告熊XX下落不明,应由原告王XX抚养,被告熊XX暂不负担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XX与被告熊XX离婚。
二、双方生育一子王某由原告王XX抚养,被告熊XX暂不负担抚养费。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苗 勇
人民陪审员  郑秋菊
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毛鹏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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