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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良臣与张志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再终字第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良臣,男,汉族,1964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委托代理人宋天义,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志敏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再终字第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良臣,男,汉族,1964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委托代理人宋天义,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志敏,男,汉族,1953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代理人:时胜涛,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良臣与张志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漯民一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良臣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漯立民申字第217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朱良臣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天义,被申请人张志敏及其委托代理人时胜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对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漯民一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和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10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张书臣
审判员 赵少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尚云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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