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再终字第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跃民,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郾城区裴城镇。 委托代理人:罗杨六,男,195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郾城区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张世显,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卜耀兵,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颍县三家店镇。 委托代理人:卢金停,男,196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三家店镇。 委托代理人:赵秀梅,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王跃民因与被申请人卜耀兵偿还维修费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漯民一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漯立民申字第3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王跃民以与卜耀兵已在本院(2014)漯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案件中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跃民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跃民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恢复对本院(2012)漯民一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刘光耀 审判员 张书臣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尚云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