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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王跃民因与被申请人卜耀兵偿还维修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再终字第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跃民,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郾城区裴城镇。 委托代理人:罗杨六,男,195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郾城区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再终字第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跃民,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郾城区裴城镇。
委托代理人:罗杨六,男,195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郾城区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张世显,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卜耀兵,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颍县三家店镇。
委托代理人:卢金停,男,196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三家店镇。
委托代理人:赵秀梅,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王跃民因与被申请人卜耀兵偿还维修费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漯民一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漯立民申字第3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王跃民以与卜耀兵已在本院(2014)漯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案件中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跃民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跃民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恢复对本院(2012)漯民一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刘光耀
审判员 张书臣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尚云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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