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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新瑞与被上诉人许广海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7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瑞,女,汉族,住许昌市。 委托代理人王懿,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广海,男,汉族,住许昌市。 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7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瑞,女,汉族,住许昌市。
委托代理人王懿,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广海,男,汉族,住许昌市。
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新瑞因与被上诉人许广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北民初字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新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懿,被上诉人许广海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北民初字3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孙根义
审 判 员  李 兵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皓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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