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7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瑞,女,汉族,住许昌市。 委托代理人王懿,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广海,男,汉族,住许昌市。 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新瑞因与被上诉人许广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北民初字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新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懿,被上诉人许广海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北民初字3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孙根义 审 判 员 李 兵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