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禹刑初字第477号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军伟,男,生于1972年5月11日。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4)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伟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可可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方某某、李某某,被告人张军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1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军伟通过征婚启事与顾某某联系后相识结婚,后以能给顾某某的弟弟顾某甲安排工作为由,骗取顾某某的母亲贾某某现金60000元。 2012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军伟通过征婚启事与方某某联系后相识,后以给方某某跑保险为由,先后骗取方某某人民币10万余元。 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军伟通过李某某的征婚启事,与其相识后,以往矿上入股挣钱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000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军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军伟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军伟辩称,对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有异议,说过为顾某甲跑工作不错,但没有接钱。对指控的第二、三起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军伟通过征婚启事与顾某某联系后相识结婚,后以能给顾某某的弟弟顾某甲安排工作为由,骗取顾某某的母亲贾某某现金6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不予认可,但有受案登记表,短信照片,结婚证,民事一审案件预立案审查登记表及禹州市人民法院公告,张军伟所打借条,禹州市农村信用社交易明细,控告书,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张军伟与顾某甲、顾某某家人通话录音光盘,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证人顾某某、顾某乙、陈某某、顾某丙、顾某丁、顾某戊、贾某乙、顾某甲、贾某丙、贾某丁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二)2012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军伟通过征婚启事与方某某联系后相识,后以给方某某跑保险为由,先后骗取方某某人民币10万余元。 (三)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军伟通过李某某的征婚启事,与其相识后,以往矿上入股挣钱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军伟于2014年2月22日在禹州市看守所举报涉嫌抢劫的负案在逃人员张某某在河南省洛阳市长期居住,并知道其详细住处。根据该线索,禹州市公安局民警将张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军伟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农村信用社及农业银行往来明细,控告书,辨认笔录,方某某与张军伟通话录音光盘,张军伟指认询问购买玉米收割机现场照片,中国银行客户回单,禹州市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部分),景家洼煤业有限公司保卫科证明,2012年许昌市万人相亲大会报名表,山西生活向导广告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证明,禹州市人民法院(1993)禹法刑判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第三监狱罪犯档案资料,工商银行交易明细,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许昌市汇通汽车销售公司证明,辨认笔录,测谎报告,犯罪线索转出查证通知书,犯罪线索转出查证通知书(回执),张军伟收押登记表,张某某拘留证、逮捕证,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方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周某某、张某甲、丁福民、丁遂敏、赵自敏、贾向磊、魏六、王占营、张某甲、王某乙、关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军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军伟辩称没有接贾某某的6万元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军伟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对指控的第二、三起犯罪事实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军伟有犯罪前科,且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张军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军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朱 琳 审 判 员 刘慧敏 人民陪审员 景艳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葛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