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076号 原告郑州市徐重汽车起重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郑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鹏,该公司员工。 被告丁红魁,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庞保林,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万平,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徐重汽车起重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红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徐重汽车起重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徐重汽车起重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4元,减半收取1952元,由原告郑州市徐重汽车起重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红展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袁 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