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328号 原告:张超,男,汉族,1986年10月9日出生。 被告:刘德民,男,汉族,1946年10月26日出生。 关于原告张超诉被告刘德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超因原告主体不对,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超负担。 审判员 王海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沅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