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291号 原告王玉霞,女,汉族,1969年10月13日出生。 被告王太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霞与被告王太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霞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霞负担。 审判员 丁稳静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