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2120号 原告刘烨锟,男,199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刘东辉,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明洁,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中原跆拳道学校。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烨锟与被告河南省中原跆拳道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烨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烨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烨锟负担。 审 判 长 白 鸽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袁 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