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928号 原告孟某甲,男,1965年1月9日生,汉族。 被告孟某乙,男,1955年9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坚,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丙,男,1960年2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坚,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丁,男,1950年2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坚,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戊,女,1953年3月3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坚,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己,女,1958年1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坚,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甲诉被告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孟某戊、孟某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甲于2014年10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张郑军 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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