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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378号 原告宋某某,男,汉族,1959年2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铁海军,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女,汉族,1963年5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建强,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378号

原告宋某某,男,汉族,1959年2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铁海军,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女,汉族,1963年5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建强,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8月25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0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郑军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饶婷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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