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378号 原告宋某某,男,汉族,1959年2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铁海军,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女,汉族,1963年5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建强,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8月25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0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郑军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饶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