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913号 原告:李某,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某,女,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恒凡,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李军波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叶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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