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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913号 原告:李某,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某,女,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恒凡,河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913号

原告:李某,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某,女,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恒凡,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李军波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叶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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