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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原区学苑幼儿园与郑州中华职业专修学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80号 原告郑州中原区学苑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朱元星,该园园长。 被告郑州中华职业专修学院。 法定代表人郁蕾,该学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中原区学苑幼儿园与被告郑州中华职业专修学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80号

原告郑州中原区学苑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朱元星,该园园长。

被告郑州中华职业专修学院。

法定代表人郁蕾,该学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中原区学苑幼儿园与被告郑州中华职业专修学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中原区学苑幼儿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中原区学苑幼儿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州中原区学苑幼儿园负担。

审判员  白鸽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敬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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