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779号 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项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志,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振楠,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王明达。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明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白鸽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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