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40号 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项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志,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振楠,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陈文军。 被告胡红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文军、胡红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鸽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袁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