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胡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704号 原告胡某某,女,1969年5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郝玉华,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男,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永强,河南裕禄律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704号

原告胡某某,女,1969年5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郝玉华,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男,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永强,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海涛,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郑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饶婷婷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耿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