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704号 原告胡某某,女,1969年5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郝玉华,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男,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永强,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海涛,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郑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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