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240号 原告:赵某某,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子万,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凡龙,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志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军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常佩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