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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240号 原告:赵某某,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子万,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凡龙,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7月1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240号

原告:赵某某,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子万,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凡龙,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志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军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常佩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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