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847号 原告路晗,女,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兆敏,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炎峰。 委托代理人孟琦,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郭学献,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晗与被告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晗于2014年8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路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3元,减半收取3611.5元,由原告路晗负担。 审 判 长 李军波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人民陪审员 李 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常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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