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314号 原告刘彩红,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芦洪涛,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 被告陈永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彩红与被告陈永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彩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由原告刘彩红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武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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