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458号 原告张广科,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 被告杨析东。 被告邓芳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科与被告杨析东、邓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科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广科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广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62.5元,由原告张广科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武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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