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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兰本与郑州博德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80号 原告李兰本,男,汉族,1947年10月8日。 委托代理人张岩,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博德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野子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兰本与被告郑州博德化工有限公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80号

原告李兰本,男,汉族,1947年10月8日。

委托代理人张岩,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博德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野子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兰本与被告郑州博德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兰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李兰本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武秋红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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