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451号 原告:陈某某,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志民,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素,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军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叶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