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2036号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立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英,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永芹,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74元,减半收取18587元,由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白 鸽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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