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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郑州万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2036号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立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英,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永芹,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万达广场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2036号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立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英,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永芹,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74元,减半收取18587元,由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白 鸽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相南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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