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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凤霞与河南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311号 原告晁凤霞,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玲,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原告晁凤霞与被告河南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311号

原告晁凤霞,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玲,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原告晁凤霞与被告河南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晁凤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晁凤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晁凤霞负担。

审 判 长  白 鸽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相南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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