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8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 代表人荣卫民,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范建全,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清伟,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梅。 被告郑州金秋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与被告杨梅、郑州金秋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戴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