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333号 原告于龙,男,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乐园,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利娟,女,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磊,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鸿灿,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冯凯,男,汉族,1979年12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龙与被告张利娟、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龙负担。 审判员 刘煜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戴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