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2016号 原告李文广,男,汉族,1963年5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万朝,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栗进朝,男,汉族,1958年9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好申,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测绘学院法律顾问处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广与被告栗进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广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文广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青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