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94号 原告河南太平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翔。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太平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太平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太平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太平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煜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戴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