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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洁与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986号 原告谭洁,女,汉族,1973年6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鹏,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艳红,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986号

原告谭洁,女,汉族,1973年6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鹏,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艳红,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甜,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原告谭洁与被告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作出(2012)中民二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判决后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3)郑民三终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2)中民二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案卷退回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谭洁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青青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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