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986号 原告谭洁,女,汉族,1973年6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鹏,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艳红,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甜,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原告谭洁与被告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作出(2012)中民二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判决后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3)郑民三终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2)中民二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案卷退回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谭洁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青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