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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神驰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娜娜、宋丙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375号 原告:郑州神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阳 委托代理人:刘冰峰,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娜娜,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中原区建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375号

原告:郑州神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阳

委托代理人:刘冰峰,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娜娜,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丙增,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神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娜娜、宋丙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神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神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3元,减半收取276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昌晓艳

审判员  丁稳静

审判员  田应朝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少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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