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375号 原告:郑州神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阳 委托代理人:刘冰峰,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娜娜,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丙增,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神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娜娜、宋丙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神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神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3元,减半收取276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昌晓艳 审判员 丁稳静 审判员 田应朝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少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