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171号 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项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志,该公司风控部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振楠,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王楠,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 审判员 昌晓艳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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