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702号 原告陈静茹,女,1951年4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茹与被告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静茹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人民陪审员 王淑玲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广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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