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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雅龙诉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916号 原告宋雅龙,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永福,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立明,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涛,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916号

原告宋雅龙,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永福,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立明,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涛,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海娥,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雅龙诉被告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雅龙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雅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雅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40元,减半收取5570元,由原告宋雅龙负担。

审 判 长  王 婷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武 楠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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