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916号 原告宋雅龙,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永福,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立明,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涛,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海娥,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雅龙诉被告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雅龙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雅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雅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40元,减半收取5570元,由原告宋雅龙负担。 审 判 长 王 婷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武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