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931号 原告李文杰,女,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申小雷,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红斌,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杰诉被告郭红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文杰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杰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侯亚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