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939号 原告狄亚云,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军明,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姜辰亮,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侃,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乔建军,长葛市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李月,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乔建军,长葛市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狄亚云与被告李侃、被告丁李月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狄亚云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狄亚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狄亚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狄亚云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亚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