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20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志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高兴、黄显超,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蕊,女。 委托代理人马建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河南金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50元,退还给上诉人河南金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胡云鹏 审 判 员 葛瑞萍 代理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亚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