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通民初字第799号 原告通许恩源卓越民资联谊会。 机构代码:58439774-1。 法定代表人李开,职务为总经理。 住所地通许县行政路。 委托代理人厉保德,系该联谊会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金杰,男,1983年9月2日生,汉族。 原告通许恩源卓越民资联谊会诉被告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原告通许恩源卓越民资联谊会的法定代理人李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杰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许恩源卓越民资联谊会诉称,2013年6月20日,被告金杰向通许恩源卓越民资联谊会借取现金人民币50000元,约定两个月归还,由通许恩源卓越民资联谊会员工冯高威,并签订了借据。因冯高威于2013年7月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自2014年3月24日起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认为被告所立借据是合法有效的,被告拒绝还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金杰立即清偿所欠原告债务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金杰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0日,被告金杰向通许恩源卓越民资联谊会借取现金人民币50000元,由冯高威作为担保人。原告通许恩源卓越民资联谊会向被告金杰实际交付了借款现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金杰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该借据载明:“今借到通许恩源卓越民资联谊会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借款人金杰担保人冯高威2013年6月20日”。后原告催收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金杰立即清偿所欠原告债务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邸阁乡娄庄村村委会证明、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金杰向原告通许恩源卓越民资联谊会借取现金50000元,有被告金杰本人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关系属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据相关规定,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的返还期限,出借人随时可以要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金杰偿还其借款本金500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通许恩源卓越民资联谊会借款人民币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金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上诉人应按规定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或二审法院受理费收据,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文宪 代理审判员 杨冻化 人民陪审员 高好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 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