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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滥发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通刑初字第438号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0年12月27日生。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4年10月14日被通许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4)341号起诉书指控被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通刑初字第438号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0年12月27日生。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4年10月14日被通许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4)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会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日、4日,被告人冯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其购买的位于通许县邸阁乡赫庄村东地的37棵杨树伐掉。经林业技术工程师鉴定,被滥伐树木的立木蓄积数量为10.7023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冯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相关书证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冯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冯某某系初犯,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文小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兰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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