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9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森森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霄,广东深君联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保林。 委托代理人马爱香、路换芬,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现永。 上诉人河南森森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保林、李现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文民一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付文华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