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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森森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保林、李现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9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森森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霄,广东深君联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保林。 委托代理人马爱香、路换芬,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9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森森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霄,广东深君联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保林。
委托代理人马爱香、路换芬,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现永。
上诉人河南森森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保林、李现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文民一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付文华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悦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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