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安中刑申字第55号 张柳元: 你因你父亲张爱仔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刑初字第00062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4)安中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以定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当予以排除,张爱仔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改判张爱仔无罪。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根据相关证据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